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财政、金融、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有关发展规划、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订全区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全区财税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全区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制定全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区级部门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区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区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组织工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研究拟订全区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相关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贯彻落实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调管理。
(八)牵头编制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资产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研究拟订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财政政策性金融业务。制定全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政府融资拓展业务;负责区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
(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研究拟定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十一)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配合做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
(十四)承担全区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指导并监督全区财政管理工作。
(十五)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起草地方性政策等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对所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按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六)研究制订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金融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等工作;承担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工作;负责全区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企业上市挂牌相关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